Taiwan_Tati
陳總統沒有誤解TRA
作者 曹長青   
2007/06/13, Wednesday

Image今天不可回避的現實是,台灣要加入國際組織,必須獲得美國支持...

陳總統最近關於《台灣關係法》(TRA)的兩次相關談話(一次以視訊方式與美國「全國記者俱樂部」;一次與訪台的美國國會「台灣連線議員」)引起爭議,被批評為「誤解」TRA。事實上,那些批評者本身才是誤解,甚至曲解TRA。

事實上,今天不可回避的現實是,台灣要加入國際組織,必須獲得美國支持,無論是因為其世界唯一超強的地位,還是其對全球政治的決定性影響力。當年中國能加入聯合國,就是美國一手促成。今天台灣要贏得美國支持,除了強調民主的普世價值之外,就是引據美國現行法律。因「台灣關係法」中有利台灣國家地位的條款至少有三處:

一是規定,美國法律涉及「外國國家」時,也適用台灣;二是美承諾對台售武,而按美國法律,美國只向友好「國家」提供武器;三是強調,該法不得被解釋成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在國際組織之外。

當年參與制訂《台灣關係法》的美國國務院官員費浩偉(Harvey Feldman),兩週前在「傳統基金會」網頁撰文強調,這三點說明,美國和台灣除了沒有外交關係之外,美國是把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看待;美國歷屆政府都沒有承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。

除費浩偉外,其他美國專家,像譚慎格(John Tkacik)、林霨(Arthur Waldron)、譚若思(Ross Terrill)、李潔明(James Lilley)等,對《台灣關係法》的解讀基本都類似費浩偉。因為該法沒有任何字句提到台灣不是一個國家;只是說美國不再外交承認(仍聲稱代表全中國的那個)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當局。斷絕了外交關係,不等於那個國家不存在。就像美國和古巴斷交,但不等於不承認古巴是個「國家」。

雷根政府時的對台「六項保證」還特別提到,「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」。但某律師在指責陳總統時,居然把「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」翻譯成「台灣的主權歸屬」,但是,「歸屬」的意思在哪裡?任何一個懂最基本英文的人都知道這個句子就是「台灣的主權」的意思,而只有「國家」才有sovereignty(主權),如果台灣不是國家,哪裡有sovereignty可言?雷根總統把台灣和sovereignty連在一起,是再清楚不過的對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地位的認可!

有些教授學者,對TRA做出不利於台灣作為國家地位的解釋,除了對該法案在字面上的明顯誤讀之外,他們最大的欠缺是,沒有從根本上理解什麼是美國價值、美國精神,所以無從理解美國的本意。

當然,即使是誤讀或曲解TRA ,都是每個人的自由,但陳水扁先生作為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,代表台灣人民的利益,對TRA做出有利台灣人民、也完全符合美國本意的解釋(因為無論美國總統、國會、外交官,都從沒做出過和北京一個口徑的解釋),並以此謀求美國政府和人民對台灣的支持,這不僅無可非議,而應贏得掌聲。

——原載台北《自由時報》2007年6月11日「曹長青專欄」

2007-06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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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 ( 2007/06/14, Thursday 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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